对避税手段的恰当界定是问题的关键所在。纳税人同IRS的分歧只能付诸法庭裁决。法院建立的司法原则包括:
(1)虚假交易原则(Sham Transaction)。法院不允许两种虚假交易。第一,事实上的虚假,即那些根本没有发生过的虚构交易;第二,实质上的虚假,即那些发生了但缺乏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的避税交易。它含盖了以下两项原则。
(2)经济实质原则(Economic Substance)。税法要求的公司行为必须具有经济实质,即存在纳税利益之外的交易结果。
(3)商业目的原则(Business Purpose)。它讲求纳税人参与交易之动机,即是否具有纳税利益之外的商业目的。与经济实质相比,这一原则更加主观。
(4)实质重于形式原则(Substance Over Form)。如果公司构建的复杂交易(弯路)与简单的交易(直径)在经济实质上别无二致,那么不同交易路径的应税额应该相同。这一原则旨在防止以避税为目的的人为复杂交易。
(5)分步交易原则(Step Transaction)。该原则认为:如果公司构建一系列的连环交易,那么各项分步交易都应具备经济目的,否则,连环交易应视同一项单一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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